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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联保有风险 到期未还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5-11-12 11:07 来源:麻城市法院 阅读:501

“我欠银行的钱应该还清,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我接受。”面对银行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农户戴某东表示同意。11月11日麻城市法院白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三农户联保向银行贷款的案件,经调解,三农户自愿偿还所欠本金及相应利息,同时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查明:2014年7月,戴某明、戴某东和戴某宏三人以进购鱼苗、饲料及整修鱼塘为由,以农户联保形式进行贷款,其中戴某明借款15万元、戴某东借款10万元、戴某宏借款15万元。合同中对期限、利率、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交付了合同载明的款项,三名借款人分别在借据和联保协议书上签章确认。

借款到期后,戴某明、戴某东和戴某宏均未结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原告某银行多次催要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戴某明、戴某东和戴某宏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三被告未依约按期向原告还本付息,原告诉请三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应予以支持;三被告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据此请求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亦应予以支持。据此,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法官调解,三农户自愿偿还所欠本金及相应利息,同时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