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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法院24小时执结一起案件

发布时间:2016-12-05 11:43 来源:麻城市法院 阅读:744

    “真是太感谢法官,昨天上午申请执行的案件,今天上午就结案了,我心里的石头也落地了。”申请执行人罗某收到执行款后感激地说着。

这是一起合伙纠纷案件,执行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昭某交付合伙期间购买的一台挖掘机。

12月1日上午10:30,麻城市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员龚学明接到此案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罗某了解相关执行情况,原来涉案的挖掘机没有办理证照和登记手续,只有一份以被执行人昭某名义签订的购买协议。生效判决确定挖掘机折价28万元,归申请执行人罗某所有,但被执行人昭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交付该挖掘机,目前该挖掘机停放在昭某亲属的厂房里保管。

由于应当交付的涉案挖掘机由被执行人昭某占有,价值较大且未经动产登记,审理过程中不便采取保全措施,但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不采取紧急执行措施,随时存在被隐匿、出卖、毁损的风险。执行员龚学明一方面向执行局长报告执行重大事项,争取领导支持,以便于统一行动;另一方面积极制定执行方案,对参与人员的任务分工、行动时间、突发应对措施等都作了周密的部署和安排。

2日上午8:00,执行员龚学明带领全体着装执行人员前往涉案挖掘机现场,并通知机修工、挖掘机司机、拖车前往执行现场待命。经申请执行人罗某的指认,执行员龚学明将涉案的“三一”牌SY215大型挖掘机的设备编码与判决书确定的交付标的物进行核对,经确认用执法记录仪拍照留证后;安排机修工尽快对挖掘机零部件与基本功能进行核验,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昭某做好交接准备。因挖掘机停放时间较长,这台重达25吨的大家伙已无法启动,已做好预案的机修工迅速更换电池,进行修理,15分钟后挖掘机启动,拉上了拖车。

9:15,围观的人也越来越多,执行人员临危不乱、有条不紊地向在场群众进行法律释明,要求将经申请执行人验收合格后执行的标的物迅速运送到安全地点。被执行人昭某根本没想到执行行动这么快捷,当他到达执行现场时涉案挖掘机已被运走。

10:20,被执行人昭某来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罗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意交付涉案挖掘机及领取其应得款项。此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用时23小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