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与不见》因电影《非诚勿扰2》而红遍大江南北,一直被认为是六世达赖仓央嘉措的情诗。2011年10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中作出判决,认定广东女子谈笑靖为这首诗的作者。
谈笑靖起诉称,自己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博客。2011年3月,谈笑靖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包括该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并把《见与不见》当作仓央嘉措的作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邮件和博客两个证据,可以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由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博客或者作品曾被修改,也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他人创作且完成时间早于谈笑靖博客上传作品的时间,法院认定《见与不见》的作者就是谈笑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对本案的事实看起来,是珠海出版社无意中造成著作权的损害后果,但在事实上,无意所为却正是没有尽到必要注意的过失,法院判决珠海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理所当然。
谈笑靖写出来情诗,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是自己的作品与读者见面,这是一个作者的创作及发表。著作权的取得不是发表,而是创作出作品。谈笑靖创作出来自己的作品,就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就依法受到保护。
珠海出版社未经核实,也未征得作者同意,就将谈笑靖的作品收在其出版的文集中,以讹传讹,继续使用《读者》的错误署名,看似无意,确有过失,当然构成侵权。尽管出版社声称在其出版的文集中使用的作品含标点总共才113字,占全书比重0.007%,但是对于谈笑靖的诗作被侵权而言,却是百分之百。
在认定侵权责任包括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的时候,过错是核心的要件。在有侵害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审理本案的法院正确认定珠海出版社看似无意但确实存在过失的侵权责任,值得称道。
其实,本案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张扬作者的著作权。在我国的民事权利保护中,著作权的保护大概属于最为软弱的一个。直至今天,在网络上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比比皆是,几乎所有的网站都在侵害著作权,盗版图书、盗版影碟、盗版软件横行于世,很少能够受到侵权责任法的制裁。一些案件起诉到法院,法官对被侵权人层层拷问,侵权人乐享其成,其结果是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如果所有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都能够做到本案判决所做的那样,对侵害著作权的侵权人严厉谴责,中国的著作权保护绝不是今天这个样子。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