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先后在栗某处赊购109760元的猪饲料,栗某账薄上注明王某给付了10万元。但王某认为栗某漏记了2014年9月19日通过信用社汇款的1.5万元,栗某对此笔汇款无异议,认定此笔汇款包含在2014年9月22日王某给付的2万元饲料款中。栗某多次向王某催要下欠的9760元未果,遂起诉到法院。
麻城市法院东木法庭受理后,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被告王某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称,栗某漏记给付的货款1.5万元,故其要求给付欠款9760元的事实不存在,现反诉要求栗某返还超支付的货款5240元。
法庭质证,归纳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栗某记账薄上记载的2014年9月22日给付的2万元,是否包含2014年9月19日王某通过信用社向栗某账户汇款的1.5万元。栗某和王某均认为司机熊某可以作证证实王某在2014年9月22日给付饲料款的事实。在征询栗某和王某同意后,依法调查证人熊某核实,证人熊某证实王某在2014年9月22日给付饲料款时全部给付的是现金,且王某当时从熊某处借800元凑齐2万元现金给付栗某。综上,可以确认栗某记账薄上记载的2014年9月22日给付2万元现金,不包含王某于2014年9月19日通过信用社向栗某账户汇款的1.5万元。栗某对此笔汇款无异议,可以认定栗某记账薄上漏记王某于2014年9月19日通过信用社向栗某账户汇款的1.5万元。则王某通过银行汇款及支付现金向栗某支付了11.5万元,扣除王某应向栗某支付的饲料款109760元,王某多支付饲料款524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本诉原告栗某的诉讼请求,反诉被告栗某返还反诉原告王某饲料款5240元。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栗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黄冈市中院,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